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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hara L. Aranoff美国科文顿•柏灵律师事务所顾问

 

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进行的诉讼(“337调查”)在2014年期间继续向前发展。ITC调整了涉及非实施主体(non-practicing entities, NPE)案件的国内产业标准,但正在制定过程中的法律最终可能会引起更多变化。在ITC坚持其对涉及标准专利和非实物进口案件管辖权的同时,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决定重新审理该院之前作出剥夺ITC对引诱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判决。此外,即使ITC在一起案件中首次决定在上诉期间暂停执行其颁发的排除令,但ITC和美国海关均采取了措施以加强对排除令的执行。以下是2014337调查领域的12项主要进展:

1. 依据第337(a)(3)(C)条证明存在国内产业将更为困难

在过去几年中,ITC提高了国内产业的证明要求,尤其是NPE根据第337(a)(3)(C)条证明其通过“工程、研发或者许可”等方式对专利或者其他法定知识产权做出了“重大投资”。在电脑以及电脑周边设备案(337-TA-841)中,ITC推翻了之前几十年的做法,认定依据许可活动来证明存在国内产业的原告需要证明其或者其被许可人使用该涉案专利生产了“产品”(尽管该产品并不需要在美国境内生产)。

 

之前,原告仅需要证明其在许可活动中的经济投资是“重大的”。同时,在集成电路芯片案(337-TA-859)中,ITC认定根据研发主张存在国内产业的原告需要同时证明其或其被许可人使用该涉案专利生产了产品以及其在美国发生的研发成本与涉案专利存在关联。如果美国境内的研发所关注的并非是涉案专利所覆盖的产品特征,则无法满足国内产业要求。

2. NPE仍可以依赖被许可人的活动满足第337(a)(3)(A)或者337(a)(3)(B)条的国内产业要求

在光盘驱动器案(337-TA-897)中,ITC重申了其之前长期立场,当原告根据第337(a)(3)(A) 或者337(a)(3)(B)条所规定的“厂房和设备显著投资”或“显著地聘用了员工或者进行了资本投资”主张存在国内产业时,其可以完全依赖被许可人的美国投资,即使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之前已经开发了产品。对于那些美国经济活动仅仅是获得许可费的NPE,部分观点认为该NPE仅能根据第337(a)(3)(C)条证明存在国内产业,ITC不赞成该主张。对于NPE来说,如果被许可人在337调查中能够配合,依赖被许可人的活动理论上比依赖其自身的国内活动更容易满足国内产业要求。

3. 非实物进口属于进口的一种

违反337条款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侵犯专利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口到了美国。之前绝大多数337调查涉及的是实物产品的进口。在数字模型案(337-TA-833)中,被告将用于制造牙齿矫正设备的数据包通过电子方式从境外电脑传输到美国境内的电脑。在引起著作权人广泛关注的该案裁决中,ITC确认该等数据的跨境电子传输属于337条款下的产品进口。与之前的裁决相比,数字模型案在认定337条款涵盖所有商业产品的进口(不论其是否是实物)时论据更为充分。该案目前仍在上诉过程中。

4. 在剥夺ITC对引诱侵权案件管辖权之后CAFC同意联席重审之前判决

Suprema Inc. v. ITC(742,F.3d 1350)2013年)中,CAFC的三名主审法官推翻了之前ITC根据引诱侵权做出的违反337条款的终裁,理由是作为构成引诱侵权前提要件的直接侵权行为在相关涉案产品进口到美国且在美国装上相关软件之后才发生。该三名法官认为第337(a)(1)(B)(i)条禁止进口侵犯美国专利的产品之规定无法扩大适用于35 U.S.C §271(b)所规定的引诱侵权行为,因为引诱侵权的责任“直到发生直接侵权行为”之后才能产生以及本案“涉案产品……在进口时其并不侵权”。ITC337调查原告Cross Match Technologies公司均请求CAFC重审该上诉案。2014513日,CAFC颁布命令决定联席重审该案,并撤销了之前三位法官做出的判决。如果CAFC支持这三位法官的判决,337条款的适用范围将大大缩小。该案判决预计在2015年做出(译者注:该案判决已于20158月做出,CAFC在该判决中确认了ITC对引诱侵权案件拥有管辖权)。

5. ITC首次同意在上诉过程中暂停执行救济命令

在之前的案例中,ITC不会准许在上诉期间暂停执行其颁布的救济命令,尽管CAFC有时可能会做出同意决定。2014611日,ITC在数字模型案(337-TA-833)中首次同意在上诉判决做出之前暂停执行其之前颁布的救济命令。如上文所述,该337调查案涉及337条款是否适用于电子进口。在准许暂停的决定中,ITC指出该案法律问题复杂,部分裁判者持有反对意见以及公众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鉴于存在争议,ITC显然选择采取了谨慎态度。该决定是否仅是个案还是反映ITC对暂停执行救济命令持有更加开放的态度需要进一步观察。

6. 众议院第4763号提案建议修改337条款

在美国最高法院于2006年做出的eBayInc. v. Merc-Exchange(547 U.S. 388)判决使得专利权人更难在联邦地区法院获得禁令以及337调查案件总量在过去10年来迅速增长这一背景下,有呼声要求修改337条款以使得NPE更难满足国内产业要求以及将eBay案的标准适用于337调查的排除令。

 

尽管前几年已公开了一些讨论文章,第一个建议修改具体337条款的草案于2014529日由来自加利福尼亚州的民主党众议员Cardenas和来自德克萨斯州的共和党众议员Farenthold提出。美国国会在1988年修改的337条款允许NPE根据许可活动来证明存在国内产业,该草案仅允许那些有助于产品采纳和开发使用涉案专利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的许可活动才能满足国内产业要求。该草案在ITC的公共利益考量方面也加入了eBay案类似原理。参议院目前没有提出相同草案(companion bill),且该草案短期内在众议院不会有进展。

7. 受FRAND原则约束的标准专利前途未卜

自美国贸易代表于2013年在电子设备案(337-TA-794)中否决ITC以侵犯标准专利为由做出的排除令之后,ITC没有在其他涉及标准专利的337调查中认定存在违反337条款。尽管如此,在2014年的两起案件中,ITC要求各方就标准专利以及FRAND相关的事实问题提供详细的陈述意见:具备显示和数据处理功能的消费电子产品案(337-TA-884, 79 Fed. Reg. 65,698 (2014115)3G手机案(337-TA-613),重新调查修改意见(2014326)。因此,看来ITC仍坚持其在电子设备案中的意见,即并不会以法律或者公共利益为依据拒绝在标准专利案件给予337救济,而是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8. ITC的人事和其他变化

20144月,ITC迎来了新委员Rhonda K. Schmidtlein,她之前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总法律顾问。20146月,总统任命ITC委员Meredith BroadbentDean A. Pinkert分别担任主席和副主席,任期两年,接替之前到期的主席Irving A. WilliamsonE. James Gildea在担任六年行政法官之后于20148月退休,ITC正在寻找继任者。最后,在20149月底,ITC启动了名为337Info的可检索网页版数据库,其包含了337调查相关数据以及www.usitc.gov网站信息。

9. 337调查案件数量保持稳定

在经历了2010年和2011年因智能手机大战而导致的案件急剧上升以及2012年的急剧下跌之后,目前ITC 337调查案件趋于平稳。2013年总共有42337调查,且过去十年每年大约41337调查。2014年总共有39337调查,其与近十年平均值以及2013年案件数量相近。值得注意的是,ITC并不是绝大多数专利争议的首选解决机构,但对于涉及进口产品的争议,ITC仍然是一个具有吸引力的争议解决机构。

10. 改进排除令的执行值得期待

2010年,白宫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员将改进337调查排除令的执行作为重点执政目标。2013IPEC调研结果显示公众对颁布命令后程序的速度、成本以及美国海关的透明度存在广泛不满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自那以后,美国海关和ITC已经启动了内部程序以评估和改进相关问题。尽管两者并未颁布了新规则,美国海关近期宣布其已经起草了相关规则(美国国土安全部正在审查),用双方程序(inter partes process)代理之前的进口前单方决定程序(ex parte pre-importation ruling process)。类似地,ITC表示其正在探讨加快相应程序的方式,且在近期的运动疗法设备案(337-TA-823)中加快进度颁布咨询意见(译者注:20152月,ITC颁布了试点计划以加快咨询意见程序和变更程序)。

11. 商业秘密案件不断增加

尽管大部分的337调查案件涉及专利侵权,主张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件在过去几年不断增长。截至2014年尚未审结的商业秘密337调查包括:337-TA-933337-TA-887337-TA-883337-TA-849。在2011TianRui Group Co. V. ITC(661 F.3d 1322)中,CAFC认定即使全部商业秘密侵权事实发生在美国境外也可构成违反337条款,该判决将导致更多的商业秘密337调查案件被发起。

12. 时尚和品牌案件风头不减

比较常见的是,一些公司为了保护其时尚产品或者知名品牌而求助于ITC2014年的案例有匡威提起的查克·泰勒运动鞋案(337-TA-936)(诉称商标侵权、虚假来源和商标淡化)和赛格威提起的体感车案(337-TA-935)(诉称著作权、设计专利和发明专利侵权)。在激光打磨牛仔服装案(337-TA-930)中,原告主张数家知名牛仔裤品牌侵犯了其所拥有的给牛仔裤“做旧”的专利。这些案件显示任何行业都会有337调查,不只是手机和电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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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瑞雪

冉瑞雪

6篇文章 8年前更新

跨境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专家,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及中国律师执业资质,现为某著名美国律所合伙人,曾为知名中国律所合伙人,著有《337调查突围》等。 本博客所有文章只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与本人所在的单位和组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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