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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lexander Chinoy,美国科文顿•柏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Ahmed Mousa,美国科文顿•柏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根据美国337条款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寻求救济时,专利权人必须证明存在该涉案专利相关的国内产业。该项义务要求专利权人证明存在与该专利有关的重大significant)或实质性substantial)的国内投资。在Lelo ITC(案号为2013-1582Fed. Cir. May 11, 2015)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专利权人如何提供能证明国内重大投资的记录提供了重要指引,该法院抛弃了专利权人国内投资的质量型重大(qualitative significance)能够克服这些投资的数量型重大(quantitative significance)证据不足的观点。

满足国内产业要求的“经济因素”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明确了337调查的申请人必须仔细计算do the math),并且提出数量型证据来支持他们已经在厂房或设备上做了重大国内投资,使用了大量的劳动力或资本,或在工程、研究和开发,或许可上做出了实质性的投资。ITC利用这些证据考量法定要件是否已经得以满足。

 

就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产品,337条款要求申请人证明其已经在厂房或设备上做出了重大国内投资(19 U.S.C. § 1337(a)(3)(A)),或使用了大量的劳动力或资本(19 U.S.C. § 1337(a)(3)(B))。申请人也可以证明其在利用(exploitation)自己的知识产权上做出实质性的投资,包括通过工程、研究和开发,或许可(19 U.S.C. § 1337(a)(3)(C))。如果不能证明上述之内容之一,ITC不会认定存在违反337 条款的情形,专利权人不能依赖337条款禁止进口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产品。该要求是为了保证只有支撑相关美国经济活动的公司,而非进口商,获得337条款的保护。

 

Lelo裁决之前,需要用哪些证据来证明满足国内产业要求的经济因素,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许多ITC裁决认定满足该要求完全是依赖数量型分析(例如,证明大量的资本、面积或人员投资)。其他一些ITC裁决,尤其是涉及到小型经济体的申请人(其投资金额小或者员工数量少),则依赖于质量型分析。这些不同方法的焦点在于什么能够使一项投资构成法条中的重大实质性投资。

质量型证据不可替代数量型证据

Lelo裁决虽没有完全否定质量型因素在国内产业分析中的作用,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如今已经明确侧重于数量经济分析。基于此,它推翻了ITC的国内产业认定,并且基本上同意了行政法官在初裁中的观点。

 

在初裁中,行政法官认定不违反337条款,因为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美国经济活动的证据无法证明重大投资。特别是,在认定证据不充分的同时,行政法官指出本案中主张国内产业的产品是在中国组装的,在众多的零部件中只有四个零部件源自美国。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是,四个源自美国国内的零部件是从第三方购买的,并非由申请人定制设计或制造。行政法官进一步认定美国境内生产的零部件不到国内产业产品的总成本的5%

 

尽管前述证据显示投资数量很小,申请人仍主张他们购买美国国内生产的零部件满足了国内产业要求的经济因素。特别是,他们主张这些美国零部件对落入专利保护的国内产业产品的功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他们向美国零部件供应商支付的货款最终促进了那些供应商对厂房、设备、人工和资本的相关国内投资和支出一种可被称为涓滴效应的方法(“trickle-down” approach)来证明存在国内产业。但行政法官驳回了这一主张,因为最终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为零部件支付的费用如何与零部件供应商在美国境内的相关投资实际相关。

 

在复审程序中,ITC几乎完全依赖于先前案例中的质量型因素,推翻了行政法官的裁决。基于此,ITC将美国零部件供应商比作分包商(subcontractors),并且强调这些零部件对最终国内产业产品的质量型重要意义,认定它们对这些产品功能具有关键作用。ITC由此认定存在国内产业。

 

在上诉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否决了ITC的观点,认定仅依赖于美国国内生产的零部件对国内产业产品的质量型作用,不能判断购买这些零部件就能满足国内产业要求的经济因素。在得出结论时,法院对337条款进行文字分析,认定该条款中的重大实质性经济活动的要求指向实际的数量——美元数量、生产工厂的面积、或在那工作的人员数量;相应地,是否存在国内产业必须进行数量分析。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定申请人提供的关于投资和雇佣的证据属于不重大的数量型证据,并总结道,零部件对最终国内产业产品的质量型价值,无论多么关键,不能弥补数量型证据的缺失,而满足国内产业要求。

Lelo案对未来337调查申请的潜在影响

已经很明显的是,以后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所要求的数量型证据,因为Lelo标准要求对申请人(或其被许可人)所主张的在美国相关投资的计算。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没有指出哪些证据最终会被考虑,但该裁决为将来的申请人指明了方向——他们必须收集正确的证据,在分析他们的花费对相关经济活动的影响时需要进行仔细计算,并且能够向ITC提供含有过硬数据的记录来支持他们的分析。这与ITC之前的认定相同:由于法条上没有对重大实质性明确进行定义,对重大的判断基于对每个调查的事实、商品和市场情况进行审视,而不是确定一个特定的门槛。(见双面软盘案,案号为337-TA-2151985年)。这种审视要求申请人提供合适的记录,而这最容易通过对质量型投资活动作出量化措施得以满足。

 

例如,当一个申请人(例如Lelo的申请人)试图依赖于向美国供应商购买零部件的花费,它应该不仅限于准备它是如何花掉的,还应该包括这些花费已经花在了为与该零部件有关的工厂或设备的购买所进行的重大投资中,或这些花费花在了与该零部件有关的重大国内雇佣中。这可能需要在提交申请以前做更多更早的准备(例如,从零部件供应商处获得这些细节信息),并且可能进一步要求申请人获得其供应商在ITC程序中配合的承诺。这并不影响现有的关于如何有效地证明和展示国内产业案件的经验,但对于那些粗心大意的,以为自己已经很好地阐述了案件但却缺少支持他们观点的最好数据的人而言,它可能成为一个陷阱。

 

同时,在证明国内产业过程中,质量型描述仍占据重要地位。特别是对那些小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而言,因为他们的绝对投资数量很小,他们必须借助于质量型的故事来展示其关键作用。即使ITC适用了Lelo标准,通过衡量申请人的数量型证据判断其充分性,质量型的证据仍然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它可能有助于ITC构架其数量考虑,而不是作为独立的充分性测试,例如,它成为ITC“……事实、商品和市场情况进行审视的一部分。见双面软盘案。

 

在这种背景下,对某一国内产品的样品生产投资了一万美元可能构成重大投资,也可能不构成重大投资。且在不提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做出该投资的主体是大是小,该金额对该产品已经做出的投资而言是否构成有意义的数量,都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如果申请人没能证明并展示出有助于提高质量的故事来构架其投资,即使具体的数字也可能被认为没有意义。因此,虽然Lelo案显然强调数量超过质量,并且它可能影响未来337 调查中的经济性记录范围,它并不也不应该会导致在ITC程序中提出质量型国内产业主张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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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瑞雪

冉瑞雪

6篇文章 8年前更新

跨境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专家,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及中国律师执业资质,现为某著名美国律所合伙人,曾为知名中国律所合伙人,著有《337调查突围》等。 本博客所有文章只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与本人所在的单位和组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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