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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历史

2015626,美国最高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票数宣布同性婚姻在全美范围内合法。

该案最早源自美国俄亥俄州的Obergefell v. Hodges案,密西根州的DeBoer v. Snyder案,肯塔基州的Bourke v. Beshear案,以及田纳西州的Tanco v. Haslam案,原告在这些案件中主张获得同性婚姻保护。这些原告在相关联邦地区法院的一审案件中均获胜,但在之后合并审理这四起案件的美国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的上诉程序中败诉。这些原告继续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2015116发出调卷令(writ of certiorari)中决定合并审理这四起来自美国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的案件,以判断相关州法是否违宪。

 

案件涉及法律问题和基本答案

最高法院的调卷令指出其将审理如下两个问题:

1)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是否要求各州准许同性结婚;

2)对于在准许同性婚姻的州缔结的同性婚姻,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是否要求各州予以承认?

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中的五位在多数派判决(以下简称该案判决)中认为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裁决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要求各州准许同性婚姻并承认在其他州合法缔结的同性婚姻。

 

多数派法官支持同性婚姻的论证依据

a.      背景介绍

分析本案两个法律问题之前,该案判决介绍了婚姻历史、原告的情况和美国对待同性恋的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包括:

(1)   婚姻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婚姻可以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是人类的基本需求。

(2)   自人类历史以来,婚姻将陌生人变成亲人,将家庭和社会团结在一起。并引用西塞罗的名言:社会的第一个纽带是婚姻;其次是子女;之后是家庭

(3)   涉案州政府认为认可同性婚姻将贬损婚姻的价值,而涉案原告则认为获得同性婚姻保护不是为了贬损婚姻的价值,而恰恰是因为他们对婚姻的尊重以及对婚姻的渴望,他们期望享受婚姻带来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原告Obergefell与其爱人Arthur20年前相识,之后一直共同生活。2011Arthur被确诊患有不治之症。2013年,两人决定在Arthur离世之前结婚。为了实现该目的,两人决定到承认同性婚姻的马里兰州完成该心愿。由于Arthur行动不便,他们只能在停在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停机坪的救护飞机上完婚。三个月之后,Arthur离开人世,俄亥俄州拒绝在Arthur的死亡证明上将Obergefell列为其配偶,因此,Obergefell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配偶身份。

(5)   人类的婚姻随着历史的发展也在不断发生变化。长期以来,婚姻被认为是父母为了政治和经济等原因而进行的包办行为,而在美国建国之时则已被认为是男女的自愿契约行为。此外,随着妇女地位的不断提升,之前否定已婚妇女在法律上民事能力的陈腐制度也被抛弃。这些新的变化没有削弱,反而巩固了婚姻制度。

(6)   美国在对待同性恋问题上也在不停发展。截至二战之后,美国多数州认为同性恋行为构成犯罪,他们受到不公平对待,不得担任公职,不得参军等。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公众对其容忍度不断提升。在最高法院1986年审理的首个同性恋案例中(即Bowers v. Hardwick案),最高法院认定佐治亚州认定同性恋构成犯罪的法律并不违反美国宪法。在10年之后的Romer v. Evans案中,最高法院认定科罗拉多州的宪法修正案违宪,该修正案试图对基于性取向的歧视不给于保护。在2003年的Lawrence v. Texas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Bowers的裁决,认定不得将同性之间的亲密行为归罪。

(7)   2003年,马萨诸塞州承认同性婚姻合法,之后陆续有16个州通过立法或者司法判决的方式认可同性婚姻。在2013年的United States v. Windsor案中,最高法院认为美国联邦政府根据《保护婚姻法案》(Defense of Marriage Act, DOMA)拒绝承认在相关州已合法缔结的同性婚姻违宪。

(8)   在此案判决之前,各州已通过诉讼、立法、公投等形式讨论同性婚姻问题,各州之间存在分歧。

 

b.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要求各州准许同性结婚

(1)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禁止各州未经正当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权利。该条所保护的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的范围由司法机关负责解释,其要求法院作出理性的判断(reasoned judgment),以确定相关权益是否核心以及各州应当予以尊重。通过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以及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那一代人并不清楚自由的具体广度,因此,其在宪法中赋予后代与时俱进地解释自由的含义并予以保护。

(2)   美国宪法一直以来保护结婚权利(right to marry),并将其列为正当程序条款下的基本权利。在Loving v. Virginia案中,最高法院认定禁止不同种族人群结婚的法令违宪,因为婚姻是追求幸福的基本权利。最高法院在此后的其他案件中认定以未支付抚养费为由(Zablocki v. Redhail案)以及以在监狱服刑为由(Turner v. Safley案)限制结婚权利的法律违宪。

(3)   尽管上述案件涉及的都是异性婚姻,但这些案件中结婚权利为何应当受到保护的理由和依据有助于分析同性是否享有结婚权利。最高法院据此列出四项理由以证明同性婚姻权利属于基本权利并据此支持同性同样应拥有婚姻权利,包括:

a.       自主选择婚姻的权利是个人自治的固有权利之一。像避孕、家庭关系、繁衍后代和抚养子女的自由选择权都受宪法保护一样,婚姻也是个人最私密的决定,应赋予其自主决定权。婚姻这一持续的纽带有助于两人发现其他的自由,例如表达、亲密和精神,这对所有人都一样。

b.      对于互忠于对方的两人来说,婚姻提供了比其他方式更为坚固的基础。结婚权利为愿意互忠于对方的两人赋予了尊严。婚姻有助于消除孤独无助的恐惧,同时满足互助的期望。

c.       保护结婚权利有助于保护子女和家庭,并保障了抚养子女、繁衍生息和教育等权利。如果缺乏婚姻提供的认可、稳定和可预期性,他们的子女会认为他们低人一等。他们养育子女的成本也将更高。现有的婚姻法损害且侮辱了同性家庭的子女。

d.      婚姻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整个国家的基础。如同双方之间宣誓互忠于对方一样,社会也应当保证为他们提供支持和保护,承认他们的结合,并提供实质的福利。这些福利包括税收、继承和财产权利、证据法下的拒证特权、医疗决定权、收养权、出生和死亡证书、健康保险、子女监护和探视权等。由于未能获得承认,同性家庭无法享受这些与婚姻相关的福利,使得他们认为其遭受了不平等的对待,国家的这种做法是对他们的不尊重。

(4)   尽管异性婚姻长期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但其与结婚这一基本权利相冲突的事实已显而易见。排除同性婚姻将会导致美国宪法所不允许的污点和损害。

(5)   州政府认为原告并没有主张结婚权利”(right to marry),而是一种新的和之前不存在的同性结婚权利。对此观点,最高法院不予认可,并援引之前的案例予以反驳,其认为Loving案原告并没有请求跨种族结婚权Turner案原告并没有请求服刑犯人结婚权,但这并不影响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他们结婚权利。这些案件只关心广义上的结婚权利,讨论排除特定人群的结婚权利是否有正当的法律依据。

 

c.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要求各州准许同性结婚

(1)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equal protection)条款要求各州在其管辖范围内向所有人提供平等法律保护。该案判决认为平等保护条款赋予了同性婚姻的权利。尽管正当程序条款和平等保护条款有其各自的规则,但两者经常交织在一起。例如,Loving案同时根据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条款认定跨种族婚姻禁令违宪。Zalocki案也同时根据这两者认定以未支付抚养费为由限制结婚权利违宪。该案判决认为自由和平等保护互相促进对各自含义的理解。

(2) 在解释平等保护条款时,最高法院已经意识到新的观点和社会见解显示出了过去未被注意和挑战的无正当依据的不平等待遇。例如,为应对妇女应当拥有与丈夫等同权利的新趋势,最高法院认定以性别为依据的婚姻不平等待遇构成违宪。如同Loving案和Zalocki案一样,这些妇女平等的先例显示了平等保护条款可以显示和纠正婚姻制度中的不平等,维护宪法下自由和平等的理念。

(3) 该裁决依据Lawrence的逻辑推理,认定被挑战的法律对同性家庭的自由造成了负担,其有损于平等的核心理念。由于同性家庭无法获得异性家庭的所有福利以及无法行使其基本权利,因此,这些州的婚姻法在本质上是不平等的。因此,与正当程序条款一样,平等保护条款禁止这些无理侵犯结婚权利这一基本权利的行为。

 

d.      由最高法院认定同性婚姻合法是否合适

对于数位法官在异议判决中强烈抨击的司法僭越民主造法等问题,该案判决也做了一定的阐述。具体如下:

(1)   该案判决指出直觉认为最高法院应当采取谦抑的态度,即应等待进一步的立法、诉讼和辩论。被告认为确定婚姻定义这一基本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民主程序,审理上诉程序的美国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也认定涉案各州在同意同性婚姻之前应当进行公众辩论以及采取政治措施。但是,该案判决没有接受这一观点,认为之前已经有很多公投,立法辩论,草根运动,无数的研究、论文、书籍和学者文章涉及到这一主题。这些都促进了社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以至于认为需要通过宪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2)   美国宪法承认民主是合适的变更法律程序,前提是其不贬损基本权利。实践中,民众的自由也绝大部分通过民主获得保护。但是,正如Schutte v. BAMN案所述,美国宪法保护的自由包括免受政府权力侵害的权利。因此,当民众的权利被侵害时,宪法要求法院给予救济,不论民主决策过程更具有普世价值。美国的宪法制度并不需要个人在主张基本权利之前等待立法行动。美国法院大门向权利受损的个人敞开,以使他们可以维护其宪法下的权利。当权利受损时,个人可以主张宪法保护,即使大众持有异议以及立法拒绝采取行动。根据West Virginia Bd. of Ed. v. Barnette案,基本权利不应当交给选票决定。在该案中,提交给最高法院解决的是美国宪法是否保护同性结婚权利这一法律问题。

(3)   Bowers案中,最高法院也被要求对承认和保护基本权利采取谨慎的态度。尽管Bowers案最终被Lawrence案推翻,但已有民众被Bowers案判决所伤害,且伤害会一直延续到Bowers案被推翻之后。原告们急需要获得救济,最高法院有责任解决这些诉求并就这一法律问题给出答复。

 

多数派法官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结婚权利是人身自由的固有基本权利之一,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不得剥夺同性家庭的该等权利和自由。该案判决认定同性家庭拥有结婚权利这一基本权利,不得继续限制此等自由。被挑战法律中的排除同性婚姻规定无效。基于该等结论,该裁决认定各州不得拒绝承认在他州合法缔结的同性婚姻。

 

该案判决以富有哲理的文字结尾,如下: “没有一种结合比婚姻更加意义深远,因其融合了爱、忠诚、奉献、牺牲以及家庭的最高理想。通过缔结婚姻,两个人得以比各自曾经更为强大。如同这些案件中部分原告所述,婚姻中包含着死亡亦无法阻挡的爱意。我们不应错误地认为这些男人和女人不尊重婚姻的理念。他们的上诉表明他们确实尊重婚姻的理念,并且是如此深切地尊重这一理念,因而寻求这一理念能够适用于其自身。他们不愿生活在孤独之中,被排除在人类文明最为古老的一项制度之外。他们所要求的是法律之下享有平等尊严的权利,而宪法赋予了他们这项权利。

作者 冉瑞雪  黄胜   冉瑞雪  黄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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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专家,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及中国律师执业资质,现为某著名美国律所合伙人,曾为知名中国律所合伙人,著有《337调查突围》等。 本博客所有文章只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与本人所在的单位和组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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