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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冉瑞雪  黄胜  朱宪武

 

 

            2009年,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受理的专利诉讼案件总数约为2600件,从2010年开始迅速增长, 2012年以来一直维持在50006000件左右。美国专利诉讼案件在过去几年迅速增长且维持高位的一个最重要原因是相当一部分专利诉讼案件是由掌握但不具体使用专利的非实施实体(Non-practicing entity,对于滥用手中专利权的非实施实体称为Patent troll,中文俗称“专利海盗”或者“专利流氓”)提起的,不少中国的知名企业也成为了专利流氓觊觎的对象。

 

            专利流氓的盈利模式主要是滥用手中的专利权,通过广泛发送专利侵权警告函以及发起专利诉讼的方式索取许可费。由于美国专利诉讼费用昂贵,即使很可能会赢得专利诉讼,不少收到警告函的企业仍不得不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出发决定支付专利许可费以息事宁人。专利流氓的这种业务模式引起了较大的争议。美国参众两院自2013年开始将限制专利流氓的联邦法律提上议事日程,目前正在制定过程中;与此同时,各州自2013年开始也陆续通过了一些州法以限制专利流氓的不正当行为。佛蒙特州是美国首个通过相关法律的州,其于2013年明确禁止恶意主张专利侵权行为,否则,受害人或者州检察官办公室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决专利权人赔偿高达被害人实际损失三倍的损害赔偿金;此外,如果受害人证明专利权人存在恶意诉讼的情形,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提供最高可达25万美元的保证金,以担保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根据佛蒙特州的相关法律,可被起诉的行为主要有:(1)警告函中未列出专利号码或未列出侵权事实;(2)未分析被害人的侵权产品即发送警告函;(3)专利权人要求的许可费支付期限不合理;(4)专利权人请求的许可费金额不合理;(5)专利侵权主张没有根据。[1]

 

            截至201511月底,在佛蒙特州之后陆续又有20多个州也通过了类似限制专利流氓的法律,但各州在具体规定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弗吉尼亚州的法律不允许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只授予州检察官办公室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这些法律所规定的高额赔偿金以及高额保证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专利流氓滥用手中的专利权,阻止其滥发没有请求权根据的侵权警告函或提起没有根据的专利侵权诉讼。

 

            相关反专利流氓法律于2013年在该州获得通过之后,佛蒙特州的州检察官办公室在当年立即根据新法在佛蒙特州的一家州法院对一家名为MPHJ Technology Investment, LLC的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颁布禁令阻止该公司继续向佛蒙特州的企业和个人发送没有根据的专利侵权警告函,并赔偿相应的损失。[2] 据公开信息,MPHJ在美国各州发出了超过1.6万封的警告函,除佛蒙特州之外,有其他数州也针对MPHJ提起了法律行动。

 

            经过近两年时间的检验,这些州法正在成为应对专利流氓的新武器。实践中有不少企业成功地利用相关州法解决了与专利流氓之间的纠纷。例如,20149月,Cirrex Systems LLC在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住友电工的美国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住友电工的美国子公司之后根据北卡罗来纳州滥用专利权法案(North Carolina Abusive Patent Assertions Act)在答辩状中提起了反诉,诉称专利权人构成恶意诉讼,并主张损害赔偿。在提起该反诉之后,住友电工的美国子公司与专利权人Cirrex Systems LLC 迅速达成了和解,无需向专利权人支付任何费用。此外,20151月,ArrivalStar SA在佛罗里达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Demandware公司侵权,后者立即根据佛罗里达州的反专利流氓法(Patent Troll Prevention Act)提起了反诉,几周之后专利权人同意撤诉。

 

            通过以上的案例可以发现,在专利权人滥用手中专利权,没有根据地主张专利侵权时,除了充分利用联邦的法律进行抗辩之外(例如,在收到专利流氓侵权警告函之后,先发制人地向对被告比较友好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宣告式判决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不侵权。在专利流氓提起专利侵权案件之后,被告在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专利无效或者不侵权),收到警告函或者被诉的一方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寻求相关州法律的救济,充分利用相关州反专利流氓的法律规定给专利流氓施加压力,以尽快解决在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纠纷,降低联邦地区法院高昂的专利应诉费用。中国企业、其在美国的关联公司或者其在美国的客户收到专利流氓的警告函或者被专利流氓起诉专利侵权,可以考虑充分利用相关州反专利流氓法律作为反制措施,以此获得迫使对方撤诉或者达成有利和解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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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瑞雪

冉瑞雪

6篇文章 8年前更新

跨境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专家,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及中国律师执业资质,现为某著名美国律所合伙人,曾为知名中国律所合伙人,著有《337调查突围》等。 本博客所有文章只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与本人所在的单位和组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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